退休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时间:2014/11/25 00:00:00浏览: 次
为了进一步规范退休教职工工作,更好地为广大退休教职工服务,落实“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的老龄工作目标,使退休教职工在政治上得到关心,生活上得到照顾,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学院(中心)实际情况,对原管理暂行办法加以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管理体制
1.退休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在学院(中心)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由退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2.退休教职工中的党员,参加退休党支部的组织活动。
3.退休教职工的有关待遇,由有关部门分别按国家、学院(中心)相关政策执行。
二、退休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
1、组织退休教职工参加学院(中心)各种活动、会议,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学院(中心)改革发展情况,调动退休教职工为学院(中心)改革、发展作出新贡献的积极性,继续发挥余热。
2、及时了解、并向学院(中心)领导及相关部门反映退休教职工的思想情况、问题、困难,努力帮助解决。
3、由学院(中心)统一安排,为退休教职工提供活动、学习场所,订阅报刊、杂志。
4、主动与老同志交流感情,沟通思想,确立和保持互信、互谅、互助的良好关系。
5、负责退休教职工活动的组织;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退休教职工住院期间的探视、慰问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和亲属一起处理好退休教职工辞世后的善后事宜。
三、退休教职工的自身建设
1.加强学习,确保晚节。共产党员要起到先锋模范作用,以自己良好形象影响群众。
2.坚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一如继往地关心党和国家事业、关心学院(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作出新贡献。
3.支持学院(中心)各级领导工作,顾全大局,维护学院(中心)团结、和谐、稳定,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各种意见。
4.严以律己、严格教育、要求子女,传播中华传统,为晚辈作出榜样。
5.遵守法律,依法维权,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正确处理与子女、亲属、邻里的关系。
6.锻炼身体、健康长寿、安度晚年。
四、政治待遇
1.学院(中心)组织的大型政治活动,听取重要报告,退休职工可与在职职工一起参加或单独组织进行。
2.学院(中心)召开的党代会、双代会等重要会议都要有退休职工代表参加。
3.学院(中心)组织的重要节日纪念会、庆祝会或联欢应邀请退休职工代表参加。
4.按规定阅读与退休人员有关的文件。
5.退休职工的政治学习,由退休支部组织。
五、生活、福利待遇
(一)退休费按国家相关政策发放。
(二)为充分体现对老同志的关爱:
1.每年重阳节发放200元/人慰问金。
2.退休人员年满70、80、90、100周岁生日当天,致慰问信并分别发放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慰问费用。
(三)报刊费:院(校)正职每年可订一份日报。
(四)丧葬费和抚恤金:丧葬费、抚恤金由组织人事处按省相关规定办理。
(五)每年组织一次退休职工健康检查。
(六)搞好退休职工的文体活动,逐步改善设施;每年重阳节组织一次活动。
(七)年终由退休支部、工会根据实际情况评出困难家庭,学院(中心)给予一定的慰问补助。
(八)每年退休支部可凭发票报销5000元活动经费。
六、医疗保险
按照现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学院(中心)制定的有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从二Ο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