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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admin_gh时间:2019/04/29 15:16:15浏览: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和监督学院(中心)及各处室(二级学院)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院(中心)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职工”,是指与学院(中心)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及其他在聘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被申诉人为学院(中心)或学院(中心)各处室、二级学院。

    第四条  教职工对涉及个人权益事项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条  处理教职工申诉应当遵照合法、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学院、中心党委行政决策决定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申诉人因出国、出境、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依法代为申请并在申诉书上签名。

    第八条  本规定中的申诉,是指教职工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学院(中心)或各处室(二级学院)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提出需要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成立“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

训中心)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院(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工会主席、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室、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产业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3人和法律顾问1人等11人组成。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3人由工会委员会确定人选,报学院备案。

    第十二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院(中心)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人和工会专职副主席担任。

    第十三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担任学院(中心)中层领导职务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因退休或工作安排调离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原单位新任负责人递补。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变动,应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工会专职副主席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室、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产业处、工会等部门的一名党员干部组成。“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申诉;

    (二)办理申诉的具体事务;

    (三)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四)处理其他与教职工申诉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十五条  申诉范围:

    (一)认为学院(中心)及各处室(二级学院)在合同签订、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任、教学科研、奖励处罚、民主管理、考核评价、评优评奖、工资福利、进修培训等方面做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它申诉事项;

    (三)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诉,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予以驳回。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诉人自知道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相关事项公布或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致逾期者,应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递交申诉申请书(见附件1)。

    教职工已向政府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获受理的,应当等待相关部门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结果,不得再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规定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区别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申诉,并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书面告知申诉人补齐相关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九条  申诉事项在处理期间,申诉人请求撤回申诉,有申诉事项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提起诉讼的,应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撤销申诉申请。申诉事项一经撤销,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自决定受理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自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视为没有证据。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自决定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特殊情况或疑难复杂的申诉事项,经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采用集体讨论的方式对申诉事项进行审议。审议会议由主任召集,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表决须经到会的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集体讨论表决后,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时,对涉及教职工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事实材料并进行核实,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审查、举行申诉事项调查听证会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申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过程原则上不予公开,但申诉人申请并经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可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针对申诉事项,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调解不成的不影响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做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特别重大的申诉事项,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举行听证调查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意见。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以告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诉人、被申诉人参加听证。被申诉人参加听证,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出席。被申诉人是学院(中心)的,由学院院长、中心主任或授权委派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听证会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委员主持。听证会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被申诉人答辩,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相互质证、辩论的程序进行。

    听证会应当做听证笔录。听证辩论结束后,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参加听证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处理完成后,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见附件2)。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申诉事项处理过程中,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为提出申诉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申诉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为该申诉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或参与人。

    第三十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处理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严守秘密,不得泄漏申诉事项审议讨论过程中的具体细节以及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项。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之前,处理结果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二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须有送达回执。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被送达人拒收、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由送达人邀请被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申诉处理决定书留置在被送达人的办公场所,视为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申诉申请书

              2.申诉处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