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

学院教代会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左勤时间:2014/11/25 00:00:00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物”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决定中“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贯彻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学院领导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推行校务公开工作,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在党委的领导下行使主职权。要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在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指引下,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把我院建成省内一流、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示范性教育学院和国内示范、亚太一流的安全培训中心。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建设与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制实施方案,学院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办法和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条例,以及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要事项。

    三、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监督和评议院(系、处、室)两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给予嘉奖、晋升、处分或免职。

    第六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职权。

 教代会要尊重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能,教育教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姿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本院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部门、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的各方面人员的代表面,又要充分体现学院是以教学为主的特点,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额的60%左右。

    第十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任期3年,到期换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据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律制度。

    2.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成效明显。

    3.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参政议政能力。

    4.关心学院的发展和建设,积极支持改革,支持配合党政领导工作。

    5.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实事,能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就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提案和议案,参加表决。

    2.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3.参加有关会议对相关部门提出访问。

    4.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3.积极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大会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代表在预备会上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由党、政领导干部,院工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遇有重要问题,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大会,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确定教代会的议题的一般程序:

    1.会前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的基础上,经大会主席团审定后,报请院党委,征求对大会议题的意见。

    2.经院党委和主席团审定后的大会议题,提交大会请代表们讨论审议通过,并明确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落实。

 第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同意,由学院工会召集教职工代表和有关人员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教代会与工会

 

    第十九条 院工会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工会和教代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任务是一致的。主要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递交大会主席团。

    2. 检查监督职能部门对有关的决议、决定执行落实情况;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完成,将有关情况如实上报院党委,并追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组织各种民主协商和群众参与活动,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双向沟通。

    4.处理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根据我院情况,教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代表基本合一选举工作委员时,非会员教职工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